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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模仿抄袭之风盛行 寻求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迫在眉睫

目前珠宝首饰行业存在一个普遍现象,企业自主开发的首饰新款推向市场后,马上就会遭到其他首饰企业的模仿、抄袭。在目前珠宝首饰企业的顾客品牌认知度普遍不强的情况下,自主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的利益因模仿、抄袭而遭受损失。整个行业对这种缺乏自主创新,模仿抄袭之风盛行的情况感到十分无奈,寻求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迫在眉睫;而对珠宝首饰款式的保护,在通过版权保护不力的情形下,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不失为最佳选择。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品种和地理标志等。 以上种类也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构成体系。可见,外观设计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象之一。由于我国将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三种知识产权统称发明创造规定在一部法律-专利法中,所以通常将这三种知识产权称为专利的三种类型。 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以上定义,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是从产品美感度出发,一般而言,具有如下特点:一、 与产品相结合,否则只能通过版权保护;二、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如果产品的形状或图案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不能批量生产,也不能为我国专利法保护;三、能给人美感的新设计。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新的设计,对于明显不是新的设计将不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是指在在审查过程中不经检索就已得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已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实物在国内公开使用或销售,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珠宝首饰制品是通过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并可批量生产,因此成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无可厚非。为增加销量,珠宝首饰生产商往往对其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巧妙精心设计,增加美感,以愉悦消费者。因此,珠宝首饰可以成为我国专利法意义的外观设计保护对象。 但是,对于在珠宝首饰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不能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需经法律程序并经专利局审查后才能获得。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同时向专利局交纳申请官费。 在提交申请后, 专利局将下发外观设计受理通知书,然后进入初步审查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只是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对如上所述的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才会驳回授权。因此,只要满足申请的形式要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常都会获得授权。 一件申请自申请到最后获得专利权, 通常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在申请人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称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将享有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外观设计的权利和在其遭受侵犯时有向其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权利承续期间,专利权人有每年在法定期间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有十年的期限,该期限不能续展;这也是和可无限续展注册商标权的重大区别。

产品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目的是寻求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对于珠宝首饰行业的变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 变款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相同的产品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相似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的产品,即同一类产品。二 变款产品的外观设计和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产品在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比较近似,有可能引起混淆。三 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普通人的眼光衡量,而不能以专业人员的标准来确定。判断珠宝首饰的变款产品与侵权产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但其判断依据不会离开上述三个方面。

另外一方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与取得专利权证书期间,由于此时的外观专利权还是一个不确定状态,因此此期间是外观专利的保护盲期。现在致力于自主开发新产品的珠宝首饰企业尽管有通过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愿望,但是他们认为外观专利申请期过长,新产品开发出来必须要立即投入市场销售,如果等专利申请下来后再投放市场,那么会延误时机,影响新产品的竞争力。如何对申请权人的进行法律保护,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只有在第六十一条有相关的临时禁令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但是,该第六十一条的临时禁令的申请人也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而不是专利申请权人。 对于专利申请权人,应从如下两方面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发现他人假冒自己申请的外观设计,可以向其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向可能侵权人发出律师函。第二,尽量在外观设计权利取得后,再将产品投放市场。司法救济还是行政救济,证据是成功的关键。所以保存好所有证据,是在专利权取得后进行诉讼或行政投诉取得成功的法宝。

现在已进入品牌时代,提升品牌价值,进行品牌营销,创建世界知名品牌也应成为珠宝首饰行业各企业的经营战略。珠宝首饰行业不乏知名品牌,如戴梦得,周大福,老庙,周大生,亚一等, 但还不多。企业应转变营销观念,充分认识品牌商标与专利的关系。从品牌学的角度看,外观专利权正是为企业产品创建产品差异以突出品牌核心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专利权的时效性决定了企业应该在外观专利存续的短暂的十年里突出其品牌的核心值,重视外观专利权的使用和维护。企业应意识到对企业产品外观专利权的假冒和抄袭,就是对企业产品核心值的淡化,就是在对企业品牌创建的攻击。因此,无论多困难,企业应该时刻警醒假冒和抄袭企业外观专利的行为,依靠自身或专业律师收集好证据,在有效时效内对此假冒行为予以坚决回击。总之,珠宝首饰行业应以创建知名品牌为企业战略目标,以取得和维护包括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为行动纲领,重视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切实与国家相关部门配合打击知识产权假冒侵权行为。